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镇**号,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赵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当天凌晨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灭火工程三采区,将李某某的车辆砸坏,并殴打李某某等人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老板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驾驶车辆带王某乙、杜某某等人到包头市躲藏了两三天,并安排上述人员食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芝柱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证据及案卷材料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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