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里**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周某甲涉嫌犯罪正处于被公安机关追逃抓捕的情况下,应周某甲要求,于2018年8月至同年9月间、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8日,先后以其本人名义帮助周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三江豪苑小区珠江阁2112室、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香茗街60号501室租赁房屋,供周某甲藏匿,并与周某甲在此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起居。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二部等物证;
2.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詹某甲、詹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王某乙、詹某甲、詹某乙、周某乙、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洪华
检 察 员:吴 圆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手机二部、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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