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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赵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发布帮忙登陆苹果ID支付好处费的类似言语,诱骗被害人登陆,后被告人王某甲在苹果官方网站登陆提供给被害人的苹果ID和密码,并选择“抹掉iphone”,致使被害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再通过QQ联系向被害人索要一定的费用,通过微信、支付宝及C5平台账户收款,得款后才将被害人手机予以解锁。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控制计算机10台,得款人民币7780元。分述如下:

1.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董某某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董某某被索要人民币6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2.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李某甲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李某甲被索要人民币10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3.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王某乙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王某乙被索要人民币400元(其中被害人姐姐王某丙代为支付人民币2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4.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闰某某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闰某某被索要人民币136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5.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周某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在王某甲继续索要时未予理睬,手机至今未解锁。

6.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暂住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的被害人赵某甲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赵某甲用其父亲赵某乙的支付宝支付人民币8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7.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陈某某被索要人民币8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8.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李某乙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李某乙支付人民币22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9.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黄某某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黄某某被索要人民币16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10.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吕某某的苹果手机锁住并抹掉数据,后被害人吕某某被索要人民币800元后,手机得以解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平台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

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红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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