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30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厂被害人刘某某的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推门破锁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号**室被害人杨某的租房,窃得硬币50元左右。
3、2020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推门破锁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宋某某的租房,窃得哈德门香烟1包(价值5.5元)、烟盒1个(价值18元)、面值10000元的韩币1张(折合人民币59元)、人民币14元。案发后,剩余的14支香烟、烟盒、韩币、人民币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书、网页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电话记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等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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