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梨树区**煤矿**,住鸡西市梨树区**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头灯从其房屋院子铁丝网栅栏跳入其邻居被害人龙某某、王某乙家院子,并在龙某某家仓房顶拽开厨房窗户进入屋内,将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厨房西北墙角的铁狮牌磨浆机盗走(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王某甲将盗走的该磨浆机放在自己车的后备箱内。案发后该磨浆机被公安机关起回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乙。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构成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彬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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