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现住址无。因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罪,2014年11月3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次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盗窃罪,2017年5月12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罪,2018年11月23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天骄网吧,将网吧吧台3条红塔山牌香烟盗走。因被盗香烟无购买收据,实物灭失,真假无法确定,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估价。
2、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鞍山市海城市腾鳌天鹅湖宾馆,将吧台工作人员放在枕边的黑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2020年7月17日,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黑色华为P30PRO价格为220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23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尚品温泉,在休息大厅将董某某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因被盗手机无实物,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估价。
4、2020年6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鞍山市铁西区清水伊人洗浴中心,将前台收银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700元盗走。
5、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康乐逸通时空网络会所,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左侧裤兜钱包里的1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6、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康乐街佳乐美旅店,将109、112客房内两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分别为土豪金宇飞来手机及蓝色OPPOR17手机。因被盗手机无实物,无发票、无法确认使用现状,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估价。
7、2020年6月6日清晨,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窜至辽阳市白塔区水善会洗浴中心,将休息大厅客人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蓝色VIVO手机。2020年10月30日,辽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蓝色VIVO手机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魏某甲、尤某某、魏某乙、董某某、莫某某、王某甲军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辽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裴正园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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