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其居住的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滨河小区1号楼5单元2409号员工宿舍窗户攀爬进入同小区同单元的2309房间、2208房间、2209房间、2109房间、2008房间、2009房间、1608房间、1609房间1109房间实施盗窃,在2208房间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室内的一千元现金以及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2227元)盗走。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同样的方式攀爬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滨河小区1号楼5单元2309房间、2208房间、2108房间、1909房间、1908房间、1309房间、509房间、306房间实施盗窃。在2108房间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室内抽屉里的七百元现金盗走;在1908房间将被害人刘某甲放在行李箱里的三百元现金盗走;在1309房间将被害人王某丙放在衣柜里七百元现金、一部红色美图T9手机(价值824元)、两个黄金貔恘盗走;在509房间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室内的一个黄金貔恘、一个银手串、两个黄金颗粒盗走。
以上被盗金饰总价值1138.48元,被盗银饰总价值1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张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证人薛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河南中财德普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搜查、辨认笔录;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检察员:马红
二○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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