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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2006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定罪和量刑部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摩托车,窜至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B区,用随身携带的技术开锁的工具,将该小区10号楼3单元1704室王某乙家房门打开,入室盗窃一部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购买时间:2017年下半年,购买时价:5600元),当日将电脑以1200元在本市**街出售给流动商贩,赃款挥霍。

2、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摩托车,窜至西安市未央区**街道**院,用随身携带的技术开锁工具,将该小区2单元1802室周某某房门打开,入室盗窃一部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80元),当日将电脑以1500元在本市**街出售给流动商贩,赃款挥霍。

3、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摩托车,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小区,用随身携带的技术开锁工具,将该小区23号楼1301室高某某家房门打开,入室在主卧衣柜抽屉内盗窃黄金项链一条(购买时间:2000年,购买时价:约5500元)、白金项链一条(购买时间:2000年,购买价格:约3000元),盗得的项链当日以4600元在本市**街出售给流动商贩,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检察官助理:魏颖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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