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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某市**乡**村**组**号,住邵某市**乡**村**组**号。因赌博的行为,于2012年12月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邵某市城区**网吧**楼,见在2号机上网的被害人王某乙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便窃取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价值432元的金立手机。

2.2019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过邵某市城区**路**二手车行时,透过玻璃门发现店内的四方桌上放了一包黄芙蓉王香烟、一台手机等物;趁店内无人,被告人王某甲入店窃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该台价值150元的银色苹果手机。

3.2020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经过邵某市城区**路的“**店”时,看到被害人尹某某趴在该店内的桌子上睡觉,便进入店内窃取了被害人尹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价值980元的OPPO手机。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200元,赔偿了被害人尹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刘某某、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订单详情、手机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尹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现场的照片;5.视听资料:监视视频的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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