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9年11月18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路**网咖内,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际,将王某乙进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 oppoR9sPlus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0元)盗走后逃离。
2.2019年10月1日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社区**网咖内,趁被害人王某丙熟睡之际,将王某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17 PRO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76元)盗走后逃离。
3.2019年10月1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广场**网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将赵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V20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63元)盗走后逃离。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并查获王某乙被盗的该 oppoR9s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包(照片);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视听资料检查笔录以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以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羡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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