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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甲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440104194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结识女性,以相约开房的方式趁对方不备实施盗窃。2018年6月23日,王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维也纳酒店开房,趁周某某不备将其VIVO X20手机盗走。2018年8月8日,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维也纳酒店开房,趁赵某某不备将其VIVO X7手机盗走。2018年12月18日,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深圳市罗湖区维也纳酒店开房,趁王某乙不备将其现金约4000元人民币盗走。2019年4月3日,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维也纳酒店开房,趁李某某不备将其OPPO R17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437元人民币。2019年4月13日,王某甲与被害人刁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宾馆开房,趁刁某某不备将其黑色OPPO R9PLUS手机盗走。

2019年7月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石厦东村圣宝宾馆301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19]115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刁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现场勘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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