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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号。2011年7月22日因猥亵和殴打他人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2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饮酒后驾驶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0月10日因盗窃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中午,王某与符某等人在白沙县城卫生路吃饭,饭局进行到尾声的时候王某接到朋友的微信叫去唱歌,于是王某就开着符某的摩托车载着符某到白沙县城阳光地带KTV唱歌。期间王某与符某一起去卫生间,符某就说要回去了,王某便把摩托车钥匙还给符某。从卫生间出来后符某躺在包厢里的沙发上休息了一会就回去了,没注意摩托车钥匙落在沙发上。王某准备回去时,看到沙发上的摩托车钥匙就拿了,出到阳光地带KTV的门口看到符某的摩托车还停在那,就直接把摩托车开回细水了。接着就开往儋州市兰洋镇将符某的摩托车卖了人民币600元。经白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符某某被盗摩托车进行价值鉴定,鉴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60元(详见白价证字[2019]215号鉴定文书)。

被告人王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所盗车辆,已将该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摩托车行驶证及购买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王某乙、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远东

书记员:符焕东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号,其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509192****

2.案卷材料一册、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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