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号。2011年7月22日因猥亵和殴打他人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2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饮酒后驾驶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0月10日因盗窃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中午,王某甲与符某甲等人在白沙县城卫生路吃饭,饭局进行到尾声的时候王某甲接到朋友的微信叫去唱歌,于是王某甲就开着符某甲的摩托车载着符某甲到白沙县城阳光地带KTV唱歌。期间王某甲与符某甲一起去卫生间,符某甲就说要回去了,王某甲便把摩托车钥匙还给符某甲。从卫生间出来后符某甲躺在包厢里的沙发上休息了一会就回去了,没注意摩托车钥匙落在沙发上。王某甲准备回去时,看到沙发上的摩托车钥匙就拿了,出到阳光地带KTV的门口看到符某甲的摩托车还停在那,就直接把摩托车开回细水了。接着就开往儋州市兰洋镇将符某甲的摩托车卖了人民币600元。经白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符某某被盗摩托车进行价值鉴定,鉴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60元(详见白价证字[2019]215号鉴定文书)。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所盗车辆,已将该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摩托车行驶证及购买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王某乙、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远东
书记员:符焕东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白沙县**乡**村委会**村**号,其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509192****
2.案卷材料一册、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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