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东方市**镇**路**巷**出租屋外,盗走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尔后,王某甲驾驶该电动车行至**镇**大道**号**商行旁,盗走被害人王某乙挂在其摩托车上并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羊牌加长版二轮电动车的价格为2280元;被盗华为荣耀牌AKA-AL10型手机的价格为979元。
2020年7月26日18时许,王某甲被三家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同日依法扣押黑色五羊牌电动车一辆、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并于次日发还被害人柳某某、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6现场勘验、提取、扣押、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10月 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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