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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3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院批准,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化妆师到堂弟王某乙的卧室给堂妹王某丙化妆。王某甲在王某乙卧室无人之际,从衣柜的抽屉里盗窃了七件金首饰,分别是一条彩金项链、一条吊坠金链、一只金手镯、两只金耳环和两枚金戒指(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5479元)。

2020年5月30日14时许,王某甲来到**市场旁的金得福金店将一条彩金项链和一条吊坠金项链卖掉,换取了一条铂金手链与一条金项链后以及人民币4902元。2020年5月31日14时许,王某甲来到南田农场大门斜对面的龙记金银加工店将一只金手镯、两只金耳环、两枚金戒指以人民币9718元的价格卖掉。

2020年6月7日,公安干警在三亚市海棠区**市**组**号将王某甲抓获。被盗的一条吊坠金项链、一只金手镯、两只金耳环和两枚金戒指均被熔成金块,已被公安干警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块二块、项链一条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4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8月28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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