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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4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杜桥车站西大门都市商务宾馆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汽车内财物。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微利超市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项某某汽车内财物。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美华酒店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甲汽车内财物,未窃得财物。

4、2019年12月0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环城南路牛很鲜潮汕牛肉火锅店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丙汽车内财物。

5、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水洋路63号,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丁汽车内财物。

6、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富沈村圆通快递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陶某某汽车内财物

7、2020年03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桃渚镇浦后村村委会附近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金某某汽车内财物,窃得人民币1000元左右。

8、2020年04月0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富沈村圆通快递对面,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勾某某汽车内财物。

9、2020年06月0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横路村65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乙汽车内财物,窃得人民币142.5元,在离开现场的途中被被害人周某乙抓获。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资料、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乙、项某某、周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陶某某、金某某、勾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DNA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谢茜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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