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路**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进入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被害人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于某某发现,后于某某丈夫王某乙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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