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枣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微商。2019年1月20日因盗窃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镇**超市前存放快递处,将家住该小区的王某乙购买的衣物快递包裹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衣物价值为875元。
2.2019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镇**超市门前存放快递处,将家住该小区的侯某某三个衣服退货快递包裹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735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3.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镇**超市门前存放快递处,将家住**小区宋某某购买的洗发露的快递包裹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88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4.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超市门前存放快递处,将家住该小区的张某某购买的面膜快递包裹盗走。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面膜价值为158元。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
2.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快递单号、价格认定结论等;
3.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宋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被盗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红英
侯保月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监控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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