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无锡市新吴区******户籍在河南省项城市******号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等地,采用螺丝刀撬车窗的手法,实施盗窃三次,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苏烟(硬七星)香烟1条、中华(软红)香烟1包、南京(硬红)香烟8包,物品价值人民币4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村**巷**号附近,采用上述手法,从号牌为苏BQ****汽车内窃得被害人薛某某的苏烟(硬七星)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80元。

2.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巷**号附近,采用上述手法,从号牌为苏B2****汽车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中华(软红)香烟1包,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

3.2020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丼**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法,从号牌为苏BQ****汽车内窃得被害人卢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及南京(硬红)香烟8包,物品价值人民币96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身上及其住处等扣押涉案赃物现金人民币2500元及南京(硬红)香烟8包。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70元,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800元及南京(硬红)香烟8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涉案赃物香烟、现金等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的车辆维修发票、收条、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储铭铭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