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号),徐州市**石墨厂工人。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徐州市云龙区青年路182-2号雍禾美容门诊部门口的白色宗申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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