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塑胶制品江苏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宿迁市宿城区**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其所在单位**塑胶制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的船桨、冲浪板、充气游泳池等产品,盗窃作案6起,窃得船桨91个、冲浪板4个、充气游泳池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9724 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间,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司生产的Zray牌船桨91个。经鉴定,被盗船桨价值人民币5460元。
2.2020年3月12日晚间,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司生产的Skiffo牌冲浪板1个。经鉴定,被盗冲浪板价值人民币1013元。
3.2020年3月21日晚间,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司生产的Pathfinder牌冲浪板1个。经鉴定,被盗冲浪板价值人民币798元。
4.2020年3月27日晚间,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司生产的Zray牌冲浪板1个。经鉴定,被盗冲浪板价值人民币1499元。
5.2020年4月15日晚间,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司生产的倍护婴牌充气游泳池1个。经鉴定,被盗充气游泳池价值人民币65元。
6.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司生产的Zray牌冲浪板1个。经鉴定,被盗冲浪板价值人民币889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盗物品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党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377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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