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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5********,汉族,大学文化,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宜兴市**街道**苑**号**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塘**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甲至宜兴市宜城街道,实施盗窃3起,窃得微软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及配套充电器、鼠标,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宜兴市**街道**二期**地产**办公室,遛门入室,窃得办公桌上微软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宜兴市**街道**府售楼处**办公室,遛门入室,窃得办公桌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配套充电器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至宜兴市**街道**二期**地产**办公室,遛门入室,窃得办公桌上微软牌笔记本电脑配套充电器及鼠标各1只。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上述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相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卫其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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