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4********,汉族,高中毕业,原**建筑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南排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网吧内,用剪刀将监控线剪断,使用网吧内的螺丝刀到网吧机房拆卸电脑主机进行盗窃,共拆卸9个电脑显卡,45个内存条,并盗走现金200元。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网吧内,到网吧二楼用扫帚将网吧监控探头拨至朝墙方向,使用网吧内的螺丝刀拆卸主机进行盗窃,共拆卸10个电脑显卡,2个内存条。被告人王某甲将盗窃电脑显卡、内存条挂在“**”APP上销赃,共获利27610元。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33610元。被告人王某现已退赃50000元。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小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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