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9********,汉族,小学,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23 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卖废铁为由将废品收购人员廖某甲、牟某甲、廖某乙、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牟某乙七人带至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井煤矿风井处,趁煤矿无人看管之机,指使以上人员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圆头锤、活络扳手、钢钎、气割枪、绳子等作案工具将**镇**村**组**井煤矿风井处的风机两台(总价值68000 元)和**镇**村**组居民房屋旁的锅炉一台(价值18000 元)切割成长约大小不一的铁片盗走,被告人王某甲将盗得的风机和锅炉切片作价8000元的价格卖给上述七名废品收购人员,所获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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