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路**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园,乘周边无人之际,用钳子将被害单位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照树灯电缆剪断,盗取埋在地下的电缆,后分两次将所盗电缆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罗湖区**附近的废品回收人员。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再次来到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作案手法盗窃电缆,后分两次用蛇皮袋将所盗电缆以300元的卖给深圳市**中心附近的废品回收人员。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688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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