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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现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诸城市**镇**村李某某家打工时,趁北屋无人之机,到李某某家中北屋西数第三间屋内,从西侧大衣橱中间抽屉内盗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花式吊坠一个、黄金貔貅项坠一个、黄金珠子两个,涉案物品价值共计8214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海鑫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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