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街道**村村。2016年10月1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5月1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10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8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海阳市**村村新房区附近发现姜某丙停在其车库内车牌号为鲁******的红色中华轿车钥匙未拔,遂发动汽车将该车盗走据为己有。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236元。
2、2019年5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步行至海阳市**村村肉联厂附近,见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鲁******银色夏利N3+型汽车未上锁且车钥匙未拔,遂发动汽车将该车盗走据为己有。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8358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将被盗车辆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证人姜某甲、王某乙、姜某乙、丛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姜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本次犯罪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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