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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园**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街**宿舍)。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徐晓菲、被害人王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外出回家,见天长市**园**栋**单元门口处停放一辆崭新蓝色小刀牌二轮踏板电动车,被告人王某甲见财起意,欲占为己有,遂乘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推到其租用的**号地下室内藏匿。次日,公安机关在该地下室查获被盗的上述电动车,后发还被害人。

经天长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48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乐先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园**苑**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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