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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1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路**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烧烤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铺,窃取1800元左右现金后逃逸。

2020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路**号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砂锅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铺,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开收银柜,窃取现金300余元后逃逸。

2020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路**号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饭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铺,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开吧台抽屉,窃取现金100余元及大劲酒、丛台酒各一瓶后逃逸。

2020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学府南区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理发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铺,窃取现金后逃逸。

2020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学府南区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超市,破坏门把手进入店铺,窃取现金后逃逸。

2020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害人宁某某经营的**烤羊腿店,破坏门把手进入店铺,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撬开抽屉,窃取现金后逃逸。

2020年9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超市,破坏窗户进入店铺,窃取该收银台内1000元左右现金后逃逸。

2020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北里被害人田某某经营的**超市,破坏窗户进入超市,窃取该超市内香烟30余条及散装香烟若干盒、现金若干,后逃逸。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由河北省廊坊市来津,在本市红桥区酒店办理入住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至本市红桥区**大街**号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羊汤店,钻窗户进入该店铺,窃取现金300元左右。后被告人王某甲又至本市红桥区**大街被害人刘某丙经营的**超市,撬锁进入店铺,窃取该店铺内现金545元、香烟12条7盒后逃逸。

2020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被害人刘某丙、田某某被盗香烟42条22盒。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盗的整条香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涉案被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0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照片等。

2、被告人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进货小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7、涉案香烟检验报告、价格认定说明。

8、案发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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