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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85********,汉族,小学文化,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被告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本院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备用钥匙进入本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菲利普电动剃须刀一个、棒球帽一顶。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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