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小区**区**号楼**单元**楼**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1999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吉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丰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夜11时许,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别墅独栋**号,在被害人李某甲停放门前的红色奔驰车内,盗得社嘉班纳牌白色镜框的眼睛一副,盗窃价值3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16日23时许,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别墅**-**号门前,在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白色丰田吉普车内,盗得现金1000余元、茶、枸杞作价3元、1个黑色BV钱包作价5元、5张银行卡、1件黑色男士上衣等物品,盗窃价值1008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在丰某某**小区**-**号别墅门前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常某某黑色奔驰车驾驶位玻璃被砸坏,盗得现金3000余元,车损作价21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23时许,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别墅区,用剪刀将**-**号被害人蔡某某家纱窗剪开后钻窗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女士挎包一个等物品,盗窃价值12005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1日在丰某某**小区**-**号别墅门前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张某某浅蓝色mini车左后侧车玻璃被毁坏,盗得洗漱包1个,洗漱用品若干,车损作价71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23时在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号别墅门前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彭某某白色福特房车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得1把30厘米长、5厘米宽的黑色刀柄水果刀、9盒软中华香烟作价585元;车损作价24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小区**期**号楼**单元**室院内,盗得被害人张某某贵妇人牌茶叶两盒。
2019年7月29日在丰某某**二期*号楼门前停车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尹某某白色路虎车主驾驶一侧玻璃被砸坏,盗得15009元现金、一张身份证,盗得现金人民币15009元车损作价43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8日1时许,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区**号楼**单元**层**室内,被被害人栾某某发现后,未盗得物品,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初的一天,窜至吉林市高新区**小区**-**号别墅,用剪刀把被害人王某乙家一楼纱窗剪开,钻窗入室,盗得卡西欧手表(儿童版)两块作价7元、苹果ipaid及充电头各一个作价35元、李白限量款茅台酒10余瓶、茅台酒十二生肖金色酒杯一套作价12元、男士运动裤作价3元、鞋等物品,盗窃价值57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日凌晨1时许在的在**1期小区**-**号别墅院内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侦查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在丰某某**小区北门对面道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刘某某黑色奔驰车副驾驶一侧的玻璃被砸碎,盗得200余元现金,后备箱丢失3条南京牌香烟作价360元,车损作价910元。
2019年8月11日在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号楼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李某乙红色福克斯牌汽车玻璃砸碎,未盗得任何物品,车损作价15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晚11时许,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北门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的白色汉兰达车窗砸碎,盗得4小盒大红袍茶叶作价15元、两大盒精力谷代餐粉、20余张音乐光盘,盗窃价值15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窜至吉林市丰某某**别墅**号信某某家盗得中华牌软包香烟30余条、黄金叶牌香烟10余条,盗窃价值29280元。
王某甲实施15起盗窃行为,数额共计61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被害人栾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害人信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丙证言、证人柳某某证言、证人李某丁证言;
四、书证
抓获经过、抓捕经过、办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所见、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补充证据工作所见、情况说明、补充证据情况说明;
五、物证
被盗物品照片;
六、鉴定意见
1.经吉丰价认【20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大红袍茶叶、贵烟国酒香等物品价格共计29804元。
2.经吉丰价认【202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红色福特车损150元。
3.经吉丰价认【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路虎极光、奔驰R350等车车损价格共计362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至10月间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检察官助理:郭一澄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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