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翻墙进入兰州市西固区**乡**村**号**室达某甲母亲王某乙家,强行拽开室内锁着的大衣柜,从一女士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原路逃离。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翻墙进入兰州市西固区**乡**村**号达某乙家堂屋,取开桌子中间抽屉,从中间抽屉的空档处,伸手到桌子右手锁着的抽屉内取出黑色男士钱包从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后原路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两被害人损失28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
2户籍证明。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5、被害人达某甲、达某乙陈述。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收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已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翠梅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