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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外号小兵,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室**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被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15岁,外号小胖)、胡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15岁,绰号大坨,外号阿富)相互邀约购买起子到安宁昆钢盗窃车内物品苦点钱用,于是从昆明市官渡古镇租黑车窜至安宁市昆钢**家园、南区**市场**路**风情园等地,携带作案用的平口起子,趁夜间无人看守之机,采用撬车窗玻璃破坏性手段盗窃车内财物。依照三人约定,王某甲到昆钢后先下车在附近等着,由王某乙、胡某某实施盗窃后再一同租车返回昆明。

1.王某乙、胡某某在昆钢**路**风情园旁路边的车位上,采用撬车窗玻璃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两厢大众高尔夫轿车(车牌照号云******)右后车窗玻璃撬坏,从车窗翻进车内,将被害人杨某甲放在副驾驶前工具箱内的900元现金盗走,车窗玻璃损坏价值为679元;接着又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旁边的一辆白色别克牌轿车(车牌照云******)右后车窗玻璃撬坏,翻进车内,将车内的25元现金盗走,车窗玻璃损坏价值450元。

2.王某乙、胡某某在昆钢**家园北侧路边(商铺前路边)停车位处,采用撬车窗玻璃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的白色吉利牌帝豪轿车(车牌号:云******)的左后车窗玻璃撬坏,将车内后排座位靠后挡风玻璃处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银白色,联想牌Z200型14.5寸,2014年7月以4500元价格购买,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774元人民币,车窗玻璃损坏价值260元;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的白色长安牌CS95越野车(车牌号:云******)左后车窗玻璃被人撬坏,将放在车副驾驶前工具箱内的六包印象云烟(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10元人民币),车窗玻璃损坏价值1180元;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牌号:云******)左后车窗玻璃撬坏,将放在车工具箱内的20多元现金和一支999纯银手镯(无花纹,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75元人民币)盗走,车窗玻璃损坏价值480元。

3.王某乙、胡某某在昆钢**区农贸市场北侧停车场内,采用撬车窗玻璃破坏性手段盗窃,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红色三厢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云******)车窗玻璃撬坏,将放在车内的86元左右的现金、车窗玻璃损坏价值500元;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蓝色斯柯达轿车(车牌号:云******)车窗玻璃撬坏,将放在车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车窗玻璃损坏价值670元;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银灰色三厢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云******)车窗玻璃撬坏,无被盗物品、车窗玻璃损坏价值400元;被害人付某某停放的黑色三厢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云******)车窗玻璃撬坏,无被盗财物,车窗玻璃损坏价值800元。

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共同盗窃后,案发当晚租车返回昆明的钱、回到昆明后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三人开宾馆住宿、吃饭等开支都是由王某乙用盗窃所得支付,王某甲分得香烟两包。

以上三次被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774元、手镯价值175元、香烟价值210元及现金1131元,合计盗窃价值为2290元人民币。依照被害人车辆维修结算凭证(维修单、结算单、收款收据)计算,被害人杨某甲、何某某、谭某某、蒋某某、叶某某、杨某丙、高某某、赵某某、付某某等车窗玻璃损坏修理费用为:5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顺坏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四卷,光碟八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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