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现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2019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作案两起,窃取王某乙、陈某某、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内现金3000余元及黑色华为荣耀PLAY3手机一部、煊赫门香烟两条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4370余元。案发后,被盗现金2690元及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王某乙鲁******号白色**牌轿车内煊赫门香烟2条,共计价值320元。
2、2020年10月10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陈某某停放于1111号停车位鲁******号黑色**牌轿车储物盒内现金3000余元,孙某某停放于1298号停车位鲁******号**牌轿车内黑色华为荣耀PLAY3手机一部,价值1050元。共计价值4050余元。案发后,被盗现金2690元及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书证;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宁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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