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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师宗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二次在本市黄江镇实施扒窃,具体犯罪如实如下:

1、2020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黄江镇袁屋围村中兴路33号之一宏泰网吧,见92号机位的被害人徐某某在睡觉,遂上前扒窃走徐某某身边的一部小米8手机(价值607.08元) ,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黄江镇合路村公常路114号胜森网吧上网,见41号机位的被害人王某乙在睡觉,遂上前扒窃走王某乙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1292.50元) ,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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