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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6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村**队**号。2017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青浦区**镇**村**号院内,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面包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715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

2、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青浦区**镇**村**号西侧空地,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谢某某、武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两辆面包车内,共窃得现金人民币近100元。

3、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青浦区**镇**村**号门口空地,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杨某某、顾某某、苏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三辆面包车内,并从顾某某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余元。

4、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青浦区**镇**村**号北侧空地,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解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面包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余元、香烟一包。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乙、谢某某、武某某、杨某某、顾某某、苏某某、解某某的陈述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上述四次盗窃犯罪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其盗窃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15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3、案发、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5、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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