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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8********,汉族,大专文化,住青海省西宁市**路**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原共同租住于本市普陀区**路**号**大厦**座**室出租屋内。2020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离开出租屋之际,将张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块天梭TOSSOT1853型机械手表(旧)及一个苹果iPad7th平板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3860元)窃走,当晚乘坐火车返回原籍,后销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原籍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20年5月9日18时30分许,其发现当日放在长寿路1239号常德大厦C座1403室租住处的苹果iPad7th平板电脑及天梭牌手表被盗的事实。

2.证人王某乙将的证言,证明系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甲在上海盗窃他人财物回青海后,其中一块天梭手表通过咸鱼网出售,买家以手表有问题为由退货,其拿到退货快递后送至上海交给警方的事实。

3.张某某的iPad7th定位截图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经江苏、安徽、河南等地最后定位于中国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的事实。

4.咸鱼网站售卖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将盗窃的TISSOT手表估价及以1200元价格出售后又退款的事实。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证明本案涉案物品的信息、外观及已发还的事实。

6.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本案被盗苹果Ipad7th平板电脑、天梭TISSOT1853型机械手表(旧)分别价值人民币2060元及1800元的事实。

7.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检讨书,证实2020年5月9日17时至18时间,其在**路**号**大厦**座**室,将同住人张某某床上的一个苹果iPad平板电脑和一只黑色表带的TISSOT手表窃走,当日乘坐火车返回青海原籍,后将窃得财物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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