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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溧阳**机电公司工作,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袁学春、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弘阳昕悦棠小区,通过剪线的手法盗窃电缆线共计49.21米,价值共计人民币325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弘阳昕悦棠20号楼附近的负一楼地下车库,采用剪线的手法盗窃放在该处电柜内的BVR1*35平方电缆线15.85米。经鉴证,涉案物品价值317元。

2.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弘阳昕悦棠20号楼顶楼,采用剪线的手法盗窃安装在该处的YJY4*35+1*16平方电缆线23.2米。经鉴证,涉案物品价值2041.6元。

3.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弘阳昕悦棠20号楼18层至19层,采用剪线的手法盗窃安装在管道井配电间内的YJY4*35+1*16平方电缆线10.16米。经鉴证,涉案物品价值894.08元。

案破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测量记录、证人葛某某提供的交易记录、证人陈某某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许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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