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2********,汉族,文盲,系密山市**镇**村委会**组村民,住该村。1987年8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2013年11月5日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4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鸡西市城子河公安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我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5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鸡东县育新矿,进入被害人陶某某经营的食杂店,趁陶某某家人熟睡之机在柜台内盗窃人民币2980元。
2.2019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王某甲在鸡东县鸡东村,跳窗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进入室内,盗取OPPO手机一部(价值675元)、金立手机一部(价值90元)、白金钻戒一枚(价值6000元)、五角钱硬币65枚(计32.5元)。随后王某甲来到鸡东村王某丙家院内,正在打开王某丙家房门时被王某丙家邻居文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将王某甲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盗窃财物共计9,77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买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说明等;
2.证人王某丙、文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5.鸡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录像;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时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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