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4月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富生源宾馆以借手机为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拿走,后将张某某手机支付宝内花呗3000额度和借呗1000额度,共计4000元钱转入李某某支付宝账户,随后李某某扣除300元借款将3700转入被告人王某甲微信账户。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童家桥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现金现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花呗额度明细、账单详情、借款记录、聊天截图、指认照片、协议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栋**,联系电话1399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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