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071988********,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号(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栋**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 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多次到重庆市中医院、新桥医院、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大坪医院等医院,盗取病人或家属遗失后由医院保管的银行卡、医保卡,利用银行“免密支付”漏洞和医保卡未设密码便利,多次盗刷卡内资金用于自己消费。盗刷他人银行卡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8111.05元,盗刷他人医保卡金额2490.74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银行卡并盗刷的事实

1.2019年3月20日刘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医院做身体检查,将卡号为625996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遗忘在收费窗口,医院工作人员将该卡放在窗口玻璃内侧,靠近医院工作人员处。被告人王某甲在该窗口将刘某某银行卡盗走并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多次对该卡进行盗刷,共计人民币7159.3元。 具体如下: 

2019年3月26日,王某甲持该卡到永川区渝西大道沃尔玛超市,刷卡购买衣服、裤子、茶叶和干果等物品,共消费1667.3元。2019年3月27日,王某甲持该卡在解放碑家乐福乡村基刷卡吃饭消费15元。2019年3月27日,王某甲持该卡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诗情路2号附93号“八佰樽畅销酒直供店”消费1800元,用于购买香烟。2019年3月29日,王某甲持该卡至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体育场李宁优惠工厂店,刷卡消费1208元,用于购买鞋子和裤子。2019年3月30日,王某甲持该卡至重庆市江北区金源时代广场的安踏专卖店刷卡消费199元,用于购买安踏运动鞋。2019年3月30日,王某甲持该卡至重庆市江北区金源时代广场附近“加时利便利店”刷卡消费1000元,用于购买香烟和红酒。2019年4月3日,王某甲持该卡至重庆市沙坪坝步行街煌华新纪元对面一个安踏专卖店刷卡消费1270元,用于购买鞋子。

2.2019年3月20日,李某某到重庆市中医院看病,在自助缴费机上缴费后,将卡号为62302001********的华夏银行银行卡遗忘在自助缴费机上。医院工作人员将该卡收到门诊挂号室窗口保管。后王某甲到该医院挂号室窗口将李某某遗失的华夏银行卡盗走,并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多次对该卡进行盗刷,盗刷总金额为5281元。具体如下:

2019年4月25日,王某甲持该卡到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小米之家刷卡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盗刷1000元。2019年4月26日,王某甲持该卡在江北重客隆超市刷6.5元购买一瓶苏打水。2019年4月26 日,王某甲持该卡在渝中区英利大融城小米之家刷卡购买一台空气净化器,刷卡金额799元。2019年4月2 7日,王某甲持该卡在沙坪坝区凯瑞商都新世纪百货刷卡购买两双皮鞋,刷卡金727元。2019年4月29日,王某甲持该卡在南岸区周师兄大刀腰片火锅店刷卡消费361元。2019年4月29日,王某甲持该卡在南岸区南坪东路现代女子医院旁的重客隆超市刷卡消费572.5元,用于购买香烟。2019年4月30日,王某甲持该卡在渝北区人和红蜻蜓专卖店刷卡消费430元,用于购买凉鞋。2019年4月30日,王某甲持该卡在渝北区重百超市人和店渝梦家纺刷卡消费548元,用于购买床上四件套。2019 年5月7 日,王某甲持该卡在沙坪坝区重庆鸿翔一心堂药房刷卡消费2元钱,用于购买风油精。2019 年5月7日,王某甲持该卡在重庆太极大药房消费835元。

3.2019年4月底,钟某某带小孩到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看病,将卡号为62225251********的交通银行卡遗失在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将该卡收到门诊楼一楼保安处保管。王某甲趁保安不注意将该卡盗走,并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多次对该卡进行盗刷,刷卡总金额为4066.15元。具体如下:

2019年5月3日,王某甲持该卡至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附2号的“四庆超市”,刷卡消费1878元,用于购买香烟。2019年5月5日,王某甲持该卡至渝北区鸳鸯轻轨站附近的永辉超市(金开大道店) ,刷卡消费955.44元,用于购买食品和香烟。20 19年5月6日,王某甲持该卡至南岸区万达广场的永辉超市刷卡消费1228.71元,用于购买香烟和一床凉席。王某甲还用该卡刷卡乘坐公交车,其中2019年5月5日消费2元。5月6日消费1 元、5月7日消费1元。

4.2019年9月28日左右,王某乙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在缴费时将卡号为62148323********的招商银行卡遗忘在医院收费处,后王某甲到医院收费处将该卡盗走,并利用“免密支付”功能对该卡进行盗刷,盗刷金额为1604.6元。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5日,王某甲持该卡到解放碑重百超市新华店刷卡消费1600元,用于购买香烟,刷卡1.6元购买口袋。2019年10月6 日,王某甲持该卡在九龙坡区杨家坪家美佳超市刷卡消费3元钱购买矿泉水。

二、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盗取他人医保卡并且刷卡消费事实。

1.被告人王某甲在大坪医院盗取欧某某医保卡后,共刷卡消费461.2元。具体如下:

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在多处药房、大坪医院挂号消费共计184.82元。2019 年4月2日在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立丹店消费28元。2019年4月4日在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消费7.48元。2019年4月22日在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广场店消费23.9元。2019年4月23日在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医药商城消费7.5元。2019年4月23日在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临江路店消费107.5元;2019年5月1日在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区二店消费75元;2019年5月4日在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新路店消费27元。

2.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中医院医院盗取张某某医保卡后,自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在多处药房、医院都刷卡消费共计231.36元。具体如下:

2019年9月18日在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新路店消费16.5元。2019 年9月19日在大坪医院消费3.61元;2019年9月24日在重庆鸿翔一心堂医药有限公司石坪桥正街店消费91.3元;2019年10月10日在大坪医院消费12.14元;2019年11月6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费107.81元。

3.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中医院医院盗取杨某某医保卡后,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在多处药房、医院刷卡消费916.27元。具体如下:

2019年8月20日在重庆大坪医院消费12.14元。2019年8

月20日在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第二药店消费178.4元。2019年8月29日在重庆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大石坝一店消费467元。2019年9月28日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消费5.38元。2019年9月29日在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消费9.97元。2019年10月3日在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消费69.96元。2019年10月9日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消费37.01元。2019年10月25日在大坪医院消费12.14元。2019年10月31日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消费124.27元。

4.王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中医院医院盗取侯某某医保卡后,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在多处药房、医院刷卡消费580.55元。2019年8月29日在江北区安康药房八店消费2.5元。2019年8月30日在重庆时珍阁润祥药房有限公司第六分店消费340.9元。2019年9月28日在重庆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果园店消费120.4元。2019年10月25日在大坪医院消费12.14元。2019年10月31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费9.41元。2019年11月3日在沙坪坝区安康媛兮药房消费51元。2019 年11月3日在重庆安康迪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曾家店消费44.2元。

5.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中医院医院盗取贺某某医保卡后,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在多处药房、医院刷卡消费117.03元。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4日在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区二店消费30元。2019年9月28日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消费5.38元;2019年9月29日在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消费9.97元。2019年9月30日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费9.41元。2019年9月30日在江北区中医院消费6.4 8元。2019年10月6日在大坪医院消费12.14 元。2019年10月6日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消费4.38元。2019年11月4日在大坪医院消费39.27元。

6.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中医院医院盗取夏某某的医保卡后,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在多处药房、医院刷卡消费229.33元。具体如下:

2019年9月4日在重庆健之佳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朵力尚美国际店消费101.6元。2019年9月18日在大坪医院消费12.14元。2019年9月29日在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消费9.97元。2019年10月6日在大坪医院消费12.14元。2019年10月6日在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消费4.38元。2019 年10月15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费9.41元。2019年10月17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费79.69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7日,民警从王某甲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的住处查获香烟31条,医保卡9张、银行卡8张;后民警将银行卡、医保卡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将全部赃款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银行卡等物证。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中查获的香烟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号。

2.案卷4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