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9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巷**号王某乙住宅,采用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乙家中,将王某乙家中电视机下方柜子内若干红包和一块老年手表盗走,随后王某甲从王某乙家二楼外巷道方向离开现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盗老年手表已归还被害人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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