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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乡**路**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家中盗窃了贵烟(硬高遵)牌卷烟一条、iphone6PLUS手机一部、劲酒一瓶(500毫升装)、解放鞋一双、雨伞一把、瓜子花生一包、小铜锣一个、书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的贵烟(硬高遵)牌卷烟、iphone6plus手机、劲酒的总价值为616.67元。王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余航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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