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身份证号码321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镇**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秦淮区**路**号**中心大厅,多次盗窃被害人外卖及快递等物品。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耿某某龙虾外卖一份;
二、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鲁某某盒马生鲜外卖一份;
三、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快递一份,内有充电线、充电插头等物品;
四、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王某丙快递一份,内有奶粉等物品;
五、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快递一份,内有卸妆水等物品;
六、2020年5月27日7时,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外卖快餐一份;
七、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盗窃被害人靳某某外卖快餐一份。
6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上述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耿某某、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黄某某、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391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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