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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社**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7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可以帮被害人王某乙办理贷款,但需要提高支付宝“借呗”借款额度为由,获取被害人王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在未征得王某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支付宝“借呗”内的6000元转到其朋友杨某某的账户内据为己有,王某乙发现后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需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张某某名下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在未征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卡内的11000元刷走据为己有;后又骗取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以贷款需操作程序为由,让张某某刷脸,私自将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1500元钱转走;张某某发现卡内、支付宝钱被刷、转多次催要,王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曹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密码,在未征得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卡内的7103元刷走据为己有;曹某某发现卡内钱被刷多次催要,王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归还,后曹某某以报警相胁,王某甲才将其中7000元于案发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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