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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6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号,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三轮车来到海拉尔区**村**场内,使用角磨机将铁皮、铁栅栏切割后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铁皮、铁栅栏变卖于**收购站获利人民币150元。

2019年6月末,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三轮车来到海拉尔区**村**场内,使用角磨机将铁皮、铁栅栏切割后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铁皮、铁栅栏变卖于**收购站获利人民币30元。

2019年7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三轮车来到海拉尔区**村**场内,使用角磨机将铁皮、铁栅栏切割后盗走,后将盗窃所得铁皮、铁栅栏变卖于**收购站获利人民币110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三轮车来到海拉尔区**村**场内,使用角磨机将铁皮、铁栅栏切割后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于现场被村民当场抓获,2020年6月17日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铁皮、铁栅栏价格为人民币493元。

被告人王某甲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83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海拉尔区**村**场盗窃现场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海通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名单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光盘、搜查视频、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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