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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3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王文王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黄某某(已判决)以及“孤独”、“阿某某”,经事先商量,尔后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四人从温州市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横街西路437号谢灵智的天恒表行,撬卷帘门入室,窃得该表行内的瑞士欧比顿、DG、依宝诺等各类手表共151块,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四人从台州市回到温州市住处。被窃手表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11940元。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追回两块手表归还失主。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欧比顿男表1只,女表1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同案犯判决书、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万某某陈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灵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同案犯黄某某供述;

6、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笔录、同案犯黄某某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黄岩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人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戊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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