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房**号。1997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省三院住院部**楼走廊**床,趁被害人王某乙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病床上的OPPOR17蓝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6元)及阿迪挎包偷走,包内有三星W2015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华为Mate9pro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6元)、现金190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总计盗窃价值人民币6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收据,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7月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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