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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号,住河间市****村。200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2月10日,因盗窃车内财物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至献县县城**小区底商处,将被害人高某某的冀J*****白色起亚车和赵某甲的冀J*****白色途胜汽车右前车窗砸坏欲实施盗窃,未找到财物;后到献县**镇**村委会附近,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冀A*****白色大众车和赵某乙的冀A*****白色哈佛车右前车窗砸坏实施盗窃,分别盗取现金500元和600元。

2.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到献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冀J*****棕色大众汽车右前车窗砸坏实施盗窃,盗取现金10元。盗窃后因害怕被抓,将作案工具随手扔掉,并将盗窃所用摩托车喷成黑色。

经鉴定,被砸的五辆汽车损坏价值共计1779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一辆;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曹某某、赵某甲、高某某、赵某乙、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页证据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作案车辆摩托车暂存于献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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