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路**号,住河间市**镇**村。200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2月10日,因盗窃车内财物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至献县县城**小区底商处,将被害人高某某的冀J*****白色起亚车和赵某甲的冀J*****白色途胜汽车右前车窗砸坏欲实施盗窃,未找到财物;后到献县**镇**村委会附近,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冀A*****白色大众车和赵某乙的冀A*****白色哈佛车右前车窗砸坏实施盗窃,分别盗取现金500元和600元。
2.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到献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冀J*****棕色大众汽车右前车窗砸坏实施盗窃,盗取现金10元。盗窃后因害怕被抓,将作案工具随手扔掉,并将盗窃所用摩托车喷成黑色。
经鉴定,被砸的五辆汽车损坏价值共计1779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一辆;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曹某某、赵某甲、高某某、赵某乙、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页证据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作案车辆摩托车暂存于献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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