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2018年11月6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2020年9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朱某某(已判决)、廖某某(真名不详,外号“大嘴”)在赣州市章某某**路闲逛,后该四人商议进入东桥路**商行进行盗窃,后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组织下,由被告人王某甲进入店内吸引店主注意,然后由朱某某盗窃店内牛奶一箱,得手后朱某某离开店面,后王某乙见店主还没有出来,遂进入店内柜台再次盗窃香烟六条(中华牌香烟四条、芙蓉王香烟两条)得手后,四人分别在八一四大道的烟酒商行、建国路的烟酒行销售获利2200元,后四人进行分赃。廖某某获利100元,王某乙和被告人王某甲二人获利14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24元。
2020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赣州市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2、书证及其他证据:被盗商品清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香烟的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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