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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号,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盐城市亭湖区**家属区**号楼**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采取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乙苹果11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并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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